從裁定HARTZ-IV違憲,聯邦憲法大法官馬不停蹄,接著在3月2日判決現有電信和互聯網數據的收集形式,違反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。
大法官指出歷屆政府下達歐盟一致遵行的政令,收集的大量數據,一來,並沒有告知人民,要做什麽用?二來,如何循法使用這些收集來的數據,也嚴重缺乏透明度。於是大法官判決“所有政府指定收集到手的數據立即刪除,並不得擅自以“安全”之名使用“。
自從2001年911事件以後,美國老大哥就單方面以“反恐”為名,“查探隱私”為實造成全民全球恐怖。歐洲也難以倖免。彼時的内政部長Schäuble(現任財務部長)在美國彼時中情局長Robert Gates(現任國防部長)的耳提面命之下,雷厲風行佈下層層信息網的監控:電話、手機、、郵件、互聯網信息等。接下來國民更新護照將會領到一本擁有個人人體特徵(生物數據Bio-Data)的護照,擾民騷民大行恐怖。自從2008年來前後共有3.5萬人一狀告到憲法法院,起訴政府的政策違憲,控告人其中也包括綠黨黨主席Claudia Roth。(見時代周報video)
這裡大法官對互聯網信息收集的裁定,以維護保障個人的隱私權為神聖不可侵犯的人性尊嚴和人性自由。憲法法院要求政府嚴以律己制定法律
1. 對企業網絡技術嚴格加以束縛
2. 由法律衍生框架科技的額外費用由企業各自承擔。
兩年前大法官制憲保障“德國公民個人信息系統的隱秘性和統合性”(見2008年短文略述)。這裡指的個人信息系統是家用電腦。
但是法律永遠趕不上科技的腳步。互聯網日新月異悄悄蔓延進入你我生活最隱私的部分。科技早已提倡“雲端技術Cloud computing)”,美其名為“雲端”,其實就是“吸金大法”,這裡的“黃金”就是每一個人的“生活隱私”。Google深入每一個地球村民的生活隱私已成爲事實。Facebook和Twitter的經營目的如出一轍:把個人隱私“金融化”。
Gmail並不為傳遞郵件索取費用,相反地,它閲覽你的私人郵件,根據郵件内容出現的詞彙,提供你可能感興趣的商品廣告。當然,使用Gmail是你個人的決定,是否點擊廣告進行瀏覽,也是個人選擇。但是,Google在進行鋪天蓋地全球人類隱私收集的同時,並沒有明確提示用戶,它如何使用日以萬計的個人信息。這一切悄悄地進行,當一個人使用GoogleTranslate, Google Maps的當兒,他搜索的目標信息全部進入Google的伺服器經過分類備用。
所以,當Google的總裁Schmidt爲了促銷新推出的Nexus手機,面對記者詢問隱私權是否被褻瀆時,傲慢地囘說“若你知道你在網上輸入的信息是有爭議性的,我勸你就不要輸入。”儼然是全球人類信息王國的凱撒大帝之語,在此地掀起好大一陣風波。所以憲法判決一錘定音!Google所收集的個人信息,同樣必須落實於德國憲法框架不得逾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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